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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国超与郭春贵、卢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超,郭春贵,卢坤,高宜嵩,温玉林,张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梁国超,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绥江县。委托代理人:梁程,系申请执行人哥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春贵,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卢坤,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高宜嵩,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被执行人:温玉林,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邵阳区。被执行人:张远华,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邵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国超与被执行人郭春贵、卢坤、高宜嵩、温玉林、张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国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39407.54元、未受偿人民币239407.5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