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芮其贤与蒋锁军、陆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其贤,蒋锁军,陆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芮其贤。委托代理人钱全军,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锁军,现下落不明。被告陆勤,现下落不明。原告芮其贤与被告蒋锁军、陆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芮其贤的委托代理人钱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锁军、陆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其贤诉称:蒋锁军因生活和生产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并于2014年1月29日写下借条。借款后,蒋锁军未能还款,因该借款发生在蒋锁军、陆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起诉要求蒋锁军、陆勤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锁军、陆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蒋锁军、陆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9日,被告蒋锁军出具借条,载明借芮其贤现金30万元,未约定借期及利息。2015年11月5日,芮其贤诉来本院。审理中,原告还提供2014年1月29日银行本票申请书,该本票载明申请人为芮其贤,收款人为蒋锁军,金额为30万元,以证明出借款的支付方式。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请。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本票申请书、结婚申请书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及付款凭证即银行本票申请书,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有效,应予保护。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诉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锁军、陆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芮其贤归还借款30万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蒋锁军、陆勤负担。该款已由芮其贤垫付,蒋锁军、陆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芮其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瑛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