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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盛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马秋云,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盛武强,男,山东省水水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5)阳商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盛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4890.8元。案件受理费3612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盛武强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394890.8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612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5824元,被执行人盛武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