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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顺宏、田秋云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秋云,田小虎,王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执异6号异议人田秋云,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生,住址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下社**号。现住兰州市。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小虎,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执行人王顺宏,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住址甘肃省陇西县被执行人田秋云,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生,住址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执行田小虎申请执行王顺宏、田秋云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田秋云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田秋云称,1、被执行人田秋云未接到参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的通知,法院也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属程序违法;2、实际评估内容与法院委托评估要求不一致;3、法院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故请求法院纠正错误程序,依法通知田秋云参与鉴定和拍卖程序。案件执行中查明,王顺宏名下位于陇西县首阳镇永宁路南侧证号为陇房权证首字第04**号的房产于2014年8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田小虎。2015年9月本院技术处委托对抵押财产依法评估,评估报告由王顺宏母亲黄巧莲于2015年10月22日代收。2015年11月19日本院技术处委托拍卖机构对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后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程序中止。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应予履行。案件执行中,本院技术处受执行局委托,依法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委托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合法。送达评估报告时,王顺宏电话称其在深圳无法领取,后由王顺宏母亲黄巧莲于2015年10月22日代收,被执行人王顺宏、田秋云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故本案评估报告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提出原审判决错误,不属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田秋云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田秋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