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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祖学与黄绍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祖学,黄绍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石祖学,居民。被执行人黄绍化,居民。石祖学诉黄绍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绍化欠原告石祖学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924元,合计70924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25924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石祖学自愿放弃。如果被告黄绍化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石祖学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石祖学负担。”因被执行人黄绍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祖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绍化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和车辆,无登记信息;查询其房地产和土地,被执行人黄绍化名下的唯一住房已均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7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