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禹艳诉被告邓良、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艳,邓良,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547号原告禹艳,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被告邓良,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6日。被告杨超,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23日。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禹艳诉被告邓良、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7日,原告禹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禹艳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禹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