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亚军、李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杜亚军,李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民初476号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盛,经理。地址: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孙景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锐,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亚军,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辉,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亚军、李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绍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景霞、被告杜亚军、被告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8日,二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晋M、挂晋MP号半挂车一辆。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被告首付9.3357万元,所欠30万元,按欠款总额的月息1.3%计息。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本金及欠款总额的全部利息。逾期不还达两个月,被告还应就拖欠本金部分为基数承担5%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能清偿本息的,原告有权将车辆扣回公司,并有权变卖。2015年3月4日车辆出售226000元,二被告所欠本息364350元,抵顶后,二被告尚欠原告138350元。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38350元,并按月息1.3%承担从2015年3月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亚军辩称,欠款不清,未算总账,卖车钱我不知道。被告李辉辩称,违章无意见,违约不承认。为什么两年才起诉。挂车折旧每月4000元。合同有我名的我认。扣车卖车我不知道。我现在没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亚军、被告李辉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购买原告晋M880**、挂晋MP3**号半挂车一辆。首付9.3357元,剩余3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即:“今借到远通公司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李辉、杜亚军2013.10.18”。约定剩余欠款按欠款总额的月息1.3%计息。两被告每月应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本金及欠款总额的全部利息。逾期不还达两个月,被告除应偿还拖欠本息外,并应就拖欠应还部分为基数向原告承担5%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逾期达两个月不能清偿本息的,原告有权将被告车辆扣回公司,并有权变卖(无论被告是否临场),变卖后不足数额由被告继续偿还,并应承担相关费用(扣车时的租车费、提供车辆信息人的奖金、变卖交易费,以及车辆停运损失和变卖价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另,原告变卖车辆时,一旦发现有违章,被告应承担该车的罚款与处理违章的费用。2015年3月1日,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将车辆扣押并于2015年3月4日出售给临汾黄文博,售价226000元。经抵顶被告所欠原告车款和利息后,二被告尚欠原告1383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一份、欠条一份、旧机动车转卖协议一份、原告财务还款明细账一页所证实。庭审中,被告李辉陈述2013年腊月23日在广西省荔浦县农行曾给原告汇款归还4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李辉未能举证,被告杜亚军对此表示不知情。本院认为,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告车辆,并约定欠款归还时间、金额,但二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现原告主张欠款本息及违约金,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被告李辉主张还款40000元,但未能举证,且原告否认,被告杜亚军亦不知情,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佰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亚军、李辉共同偿还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欠款13835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月息1.3%,自2015年3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杜亚军、李辉共同支付原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杜亚军、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