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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贺小东与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东,梁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332号原告贺小东。被告梁小梅。原告贺小东诉被告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贺小东无法提供被告梁小梅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贺小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