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贝格三友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鸡西市贝格三友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157号原告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7栋2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鼎,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贝格三友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七西委。法定代表人宁淑花,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贝格三友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