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曹庆庆与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庆,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庆,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峰,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曹庆庆与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