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滨州万通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滨州万通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3259号原告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尹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户瑞奇,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万通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王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万通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1元,由原告苏州新创悬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