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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胡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刘志强,胡彬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彬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彬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强、原审被告胡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敬龙公司、胡彬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敬龙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勉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