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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9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9843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843号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1693-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龙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文彬,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