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9843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843号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1693-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龙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文彬,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