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管建与王海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建,王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管建。被执行人王海宁。申请执行人管建与被执行人王海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7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