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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晓宁与张谦勇、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宁,张谦勇,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633号原告贾晓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谦勇,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法定代表人张谦勇,职务总经理。原告贾晓宁诉被告张谦勇、山东鲁重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晓宁的起诉。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