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92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恋爱期间,其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90000元,并为被告购置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在单位组织集训期间因被告及家人督促其马上结婚,双方遂发生矛盾,被告家人逼迫其写了一份放弃索要九万元彩礼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0000元,并返还其价值15000元的财物。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恋爱属实,原告给其的90000元不是订婚彩礼,而是因原告在恋爱期间造成其怀孕,为防止被追究重婚,而让其做人流所给的经济补偿费用,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没有给其买过任何财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期间发生过同居,2015年7月15日被告自感身体不适,在原告陪同下,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被告怀孕,同年8月7日原、被告去西峰拍摄结婚照,当日又经庆阳市人民医院B超检查提示“宫内早孕、胚胎存活”,8月10日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在屯字某酒店见面并协商结婚事宜,8月20日原告将其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交于被告,被告先后几次从该卡提取现金90000元,期间被告及家人因被告已怀孕而督促原告马上举行婚礼,但因原告单位组织集训,双方协商未果而发生矛盾,8月27日双方家人又在一起协商,基本一致意见是由被告去做人流,由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终结该恋爱关系,后因补偿费用问题未取得一致意见,8月28日被告母亲及一亲属在原告单位找到原告要求解决问题,由于被告母亲有谩骂原告等行为,原告遂离开单位与被告母亲等人进行协商,并向被告方出具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九万元作为张某某的补偿费用,不在(再)归还,家里人再不来到学校闹事,与人任何都无有关系。赵某某2015.8.28”,此后被告即做了人流手术。2016年5月26日原告以其向被告所写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证实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身份;2、被告答辩陈述、原告在与法庭人员语言交流时承认原、被告恋爱期间曾同居的事实;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从原告银行卡提取90000元的事实;4、证人刘某某、冯某某、B超报告单,证实被告在与原告恋爱期间怀孕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谭某某、任清、协议书、手机录音等证实协议的产生过程及协议内容;6、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原、被告及其亲属在屯字某酒店协商婚姻的事实,应予认定,但其陈述当天举行订婚仪式,为被告购置财物及商定分阶段交付彩礼等情节系孤证,且与原、被告的陈述都不一致,不予认定。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同居,致被告怀孕,因协商结婚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后一致同意被告行人工流产术,由原告给予一定补偿,终结该恋爱关系,在原告母亲等人去原告单位解决问题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家人书写协议一份,明确表示已被被告提取的90000元作为被告补偿费用,不再归还,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采用书面形式向被告方书写的协议系其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90000元系补偿费用性质,而非婚约彩礼性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母亲采用谩骂等方式解决问题,迫使其书写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认定协议无效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为被告购买价值15000元财物要求返还的请求,因被告否认,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