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与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541号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居委会14组。法定代表人艾秋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增蕊、刘玉婷,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产白山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