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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周锐与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489号原告:周锐,住吉林市。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锐与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