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周锐与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489号原告:周锐,住吉林市。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锐与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