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红燕与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燕,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龙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21行初12号原告王红燕。委托代理人邵红梅,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漳,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第三人淄博龙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化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郭原,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文,淄博龙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红燕不服被告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桓人不受字[2016]1号工���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于3月24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邵红梅、李成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燕与第三人淄博龙展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燕负担。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