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李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945号原告张洋洋,女,24岁,1991年9月24日。被告李晓平,女,1989年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洋与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洋洋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