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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李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945号原告张洋洋,女,24岁,1991年9月24日。被告李晓平,女,1989年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洋与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洋洋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