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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羊群峰与葛仰松、汪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群峰,葛仰松,汪利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60号之一原告:羊群峰。被告:葛仰松。被告:汪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群峰诉被告葛仰松、汪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羊群峰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点30分到本院城南法庭开庭,但原告羊群峰未在指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属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羊群峰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