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14号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法定代表人:周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朝伟、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玉芳,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玉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