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李虹达与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达,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虹达,男,1979年8月13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公司。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城郊。法定代表人:干林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小新(单位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虹达与被执行人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元仲案(2016)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福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