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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喜法与李三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法,李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法,男,1968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三中,地址中牟县。李喜法与李三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三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三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喜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三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喜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