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喜法与李三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法,李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法,男,1968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三中,地址中牟县。李喜法与李三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三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三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喜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三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喜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