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初30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012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梁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萧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