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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初30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012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梁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萧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