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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亮亮与殷复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殷复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102号原告李亮亮,男,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程艳(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复杭,男,生于1988年8月3日,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国升,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亮诉被告殷复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亮亮于2016年6月27日以与被告殷复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殷复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亮撤回对殷复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亮亮负担。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玉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