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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森航国际货运代理���限公司与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森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森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木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华,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森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云霄县,本案应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厦门森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支付运费和利息,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许 贞代理审判员 陈 丽 英代理审判员 黄 永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