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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晋执申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州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与吴河通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吴河通,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晋执申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南光被执行人:吴河通,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茂水。本院在执行福州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与吴河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已改制、关闭、撤销市属国有企业遗留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州���国有资产委托处置协议书》、《市政府专韪会议纪要》(2008200号),市国资委《关于变更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榕国资法规2012308号)等文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已于二OO七年八月关闭,并委托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置其资产(应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 林 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延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