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洪洁与张宝行、张玉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洁,张宝行,张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谢洪洁。被执行人张宝行。被执行人张玉鹏。申请执行人谢洪洁与被执行人张宝行、张玉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5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户,但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