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方胜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57号罪犯方胜平,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胜平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复核,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一年九月、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胜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胜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