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庞振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庞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振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万元及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