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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邢某与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591号原告邢某,务工。被告桂某甲,务工。原告邢某与被告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桂某甲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儿子桂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是一位游手好闲的男人,时常殴打原告,经常出入赌场,有吸毒史,还非法绑架他人,是不遵守法纪的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邢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邢某、桂某甲身份证。2.结婚证。证明双方婚姻关系。3.户口薄。证明婚后生育情况。被告桂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邢某的三份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三份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邢某与被告桂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桂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因双方性格差异,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家庭矛盾导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桂某甲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把审查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依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综合婚前、婚后感情基础、婚姻现状、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入手。就本案而言,原告邢某与被告桂某甲2012年10月从相识、恋爱到××××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年××月又生育小孩,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没有根本矛盾冲突。如果双方多加强沟通交流,多一些包容和关爱,认识、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相信和好不是没有可能。原告邢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又不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不支持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