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川锅火锅餐厅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川锅火锅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24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何银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川锅火锅餐厅,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姬翠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字(2015)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火锅制售项目的生产、使用,并对被��行人罚款5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5)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静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