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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训生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训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刑终54号被告人张训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凡鹏、郗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训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济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训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张训生服判不上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复核期间,依法为被告人张训生指定了辩护人。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训生与被害人张某己(男,殁年33岁)同系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王沙村村民。1996年,张训生与张某己之妻马某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二人私奔。二年后,张训生返回济阳县。因张某己不同意与马俊芳离婚,张训生与张某己发生过争吵。200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张训生酒后持啤酒瓶前往张某己家中,与张某己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己跑回屋内拿出一把刀子,张训生持啤酒瓶砸张某己头部,张某己持刀朝张训生右腿捅刺2刀,后张训生抢过刀子,朝张某己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张某己心脏破裂死亡。张训生作案后潜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张训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复核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被害人之弟)的证言证明:1996年,张某己和其嫂子马某某私奔了,2000年6月27日,马某某返回济阳县仁风镇王沙村家中。为此,张训生和张某己发生过争吵。2.证人张某乙(被害人之父)的证言证明:张训生与其儿子张某己不存在经济纠纷。3.证人王某甲(王沙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其到张训生家里让张训生陪其去理发。理发后,二人在丰华饭店门口玩到22时许,后各自返回家中。4.证人王某乙(王沙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4日23时许,其听到外面有争吵声,出门见张训生和张某己从西边过来,其中一人说去仁风街岳父家里,后二人向仁风街方向走了。约二十分钟,肖某向其打听张训生的去向,其说张训生和张某己去仁风街了。5.证人张某丙(被告人之父)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4日22时许,儿子张训生酒后回到家中,约半小时后,张训生出门了。因担心张训生到张某己家里闹事,其后来也出了门,听邻居王某乙说张训生和张某己吵着去了仁风街,其返回家中。不久听到屋后有争吵声,其与妻子来到张某己家里见张训生、张某己二人在争吵,其上前劝架,张某己持刀将其手腕划伤,其躲到院西边,张训生和张某己打在一起。后张训生逃走了,其被邻居送到了仁风医院。并证明张训生与张某己不存在经济纠纷。6.证人肖某(被告人之嫂)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4日23时30分许,张某丙来其家里称张训生出去了,让帮忙去找张训生。其走到张某己家附近时见张某己从东边过来,张训生在后面跟着,其问二人去哪里了,张某己骂了一句,后张某己和张训生发生厮打。二人打到张某己屋门口处,张某己屋里亮着灯,张某己跑到屋内拿出一把长约15、6厘米的刀子朝张训生捅刺1刀,张训生持酒瓶砸张某己头部。张某丙上前夺张某己刀子未果,手腕被划伤,张某丙跑到一边,张训生和张某己继续厮打,张训生将张某己摁倒在地,张某己屋里的灯灭了,其看不清二人怎么打的,即离开去叫人了。7.证人陶某(被告人之母)的证言证明:1996年,儿子张训生与张某己的妻子马某某私奔,在外住了二年。但张某己不离婚,与张训生关系较为紧张。2000年7月14日23时许,儿子张训生酒后回家,未说几句话又出去了,因担心张训生在外惹事,即出门找他。其行至张某己家附近时,见张某己和张训生在张某己家院内发生厮打,丈夫张某丙过去拉仗未果,手腕被划伤,其未敢过去。张某己和张训生厮打在一起,张训生将张某己摁倒在地,继续打张某己,后张训生起来走了。其见张训生裤子上有血,张某己躺在院内不动了。8.证人张某丁(被告人之叔)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4日深夜,其听到外面吵架声,见张某己家门前站着一些人,说出人命了。大哥张某丙蹲在张某己家栅栏门口,右胳膊出血了,其即去叫人了。9.证人张某甲(被害人之弟)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5日凌晨,其听说哥哥张某己出事了,到张某己家里见张某己躺在在院子里,已经死了。其踹开屋门拉着灯,见嫂子马某某躺在床上。其与表弟江某某到仁风派出所报了案。10.证人张某戊(被害人之弟)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父亲叫其去哥哥张某己家,其到张某己家里见张某己躺在院子里,北屋门反锁着。其到舅舅家里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返回后见北屋门已开了,桌子上有瓶1605农药,其将药瓶拿走了。11.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2000年7月15日4时25分,公安人员从张某戊家里提取1605农药半瓶。12.公安机关制作的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济阳县仁风镇王沙村西北角张某己院内,院内有一男尸,尸体下及周围地面上197×349厘米范围内可见散在分布滴落血迹,尸体东侧1.77米有一长13厘米、宽2厘米的黑色刀柄(已提取),无刃部,院西南角缺口东侧地面见57×29厘米范围的血迹。沿此血迹向西150米至通往仁风村的南北路上见有成趟散在分布的滴落血迹。南北路东侧的棉花地内有161×145厘米范围的踩踏痕迹,部分棉花叶上沾附有血迹(已提取),距此东南347厘米的麦地内有49×73厘米范围的滴落血迹。张某己家北屋内床上有一女尸,室内外地面有碎玻璃及绿色碎瓶子玻璃。屋门内侧距地面一米高处门挂鼻断开,鼻处见一挂锁。13.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济)公(刑)鉴(DNA)字[2015]50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棉花叶血迹棉团上检出人血,支持为张训生所留;现场提取的刀把上未检出人血。14.济阳县公安局制作的(2000)公刑医字第7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己右头顶部8×6厘米范围内散在点状擦伤,头皮、发内有玻璃碎渣附着。左下颌部有一6×1厘米创口,边缘齐,深达皮下组织,此创口下侧向下向后由颈部至左肩部斜行11厘米浅状皮肤擦伤,左颈部、左耳后下侧7×3厘米范围散在6处条状擦伤,长度均在1厘米左右。胸部胸骨中下处纵行3.6×1.5厘米创口,边缘齐,创角锐,透过胸骨深达胸腔。右胸部腋中线第7肋处有3.1×1.7厘米创口,边缘齐,创角锐,创腔沿皮下斜行向后深7厘米。左胸部乳头内下侧斜行9厘米浅状擦伤,左肋弓上缘腋前线处斜行5厘米线状擦伤,腹部脐左侧4厘米处纵形3.6厘米创口,边缘齐,肠管外露。左前臂中上段后侧纵形11厘米浅状擦伤,左前臂、左手背及右手拇指处有4处创口,边缘齐,深达皮下。解剖见胸腔积血约3500毫升,胸骨中下处创口透过胸骨经心包右前侧达心脏右心室纵形创口3厘米,边缘齐。腹腔积血约1000毫升。小肠系膜2.5厘米贯通创口,周围瘀血,横结肠2厘米创口,边缘齐,有粪便外溢。分析意见:(1)根据以上检验,张某己胸骨中下处创口深达胸腔,致右心室3厘米创口,胸腔内积血约3500毫升,心脏破裂是死者的死亡原因;(2)根据以上检验,张某己左下颌部、胸部、腹部、左前臂、左手背、右拇指创口均边缘齐,符合锐器所致。结论:张某己系胸部锐器捅创致心脏破裂死亡。15.济南市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出具的《“张某己尸体检验报告书”文审意见书》证明:死者张某己尸体主要损伤有3处:(1)胸部胸骨中下纵行3.6×1.5厘米创口,透过胸骨深达胸腔,刺破心包达右心室,致右心室纵行3厘米破裂口;(2)右胸部腋下第七肋处有3.1×1.7厘米创口,创腔沿皮下斜行向后深7厘米;(3)腹部脐左侧4厘米纵行3.6厘米创口,深达腹腔,致小肠系膜2.5厘米贯通创口,横结肠2厘米破裂。以上3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认为符合锐器捅刺形成。死者张某己胸部胸骨中下创口,深达胸腔致右心室破裂,胸腔积血3500毫升,认为符合心脏破裂死亡。16.济阳县公安局制作的(2000)公刑医字第8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马某某鼻腔有白色泡沫液体附着,口唇紫绀,尸斑暗紫红色,大便失禁,胃内乳白色液体有农药味,符合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结论:马某某系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17.济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济阳)公(刑)鉴(伤)字[2015]2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张训生右大腿上段前外侧有两处分别为3.2×1.5厘米、1.7×1厘米皮肤疤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之规定,张训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8.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材料证明:2000年7月15日0时38分,济阳县公安局接张某乙报警称,济阳县仁风镇王沙村张训生与张某己打仗,张训生持刀将张某己捅死。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发现马俊芳服毒自杀,张训生已潜逃。2001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对张训生上网追逃。公安人员一直对张训生及其家人的通信信息进行监控,发现张训生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活动。2015年4月,公安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将张训生锁定,并发现其在东营市河口区三义和村藏匿。同年4月30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营市河口区三义和村一出租屋内将张训生抓获归案。经审讯,张训生对其持刀杀死张某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9.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组织张训生及张某己之父张某乙分别辨认了张某己生前的照片,二人均确认该照片上的男子即为被张训生捅死的张某己。20.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张训生的指引下辨认杀人现场,张训生指认济阳县仁风镇王沙村张某己家门前即为其持刀杀死张某己的地点。21.被告人张训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作案的起因、时间、地点及作案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一致。关于被告人张训生的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张训生酒后持啤酒瓶到张某己家里寻衅而引发,张某己对于本案引发并无过错。鉴于张训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原审判决根据张训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量刑,罚当其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训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训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一初字第4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训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翠 焕代理审判员 海 媛 媛代理审判员 袁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浩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