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易钟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钟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727号罪犯易钟竟。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宾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钟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易钟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南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1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钟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9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钟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8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易钟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易钟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易钟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94.30分,并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易钟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钟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钟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