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云与被告丁清权、李佩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丁清权,李佩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151号原告李淑云,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清权(曾用名丁清祥),男,回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佩璇,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云与被告丁清权、李佩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