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林放、张赵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放,张赵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837号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3号。经营者肖茂琼。被告林放。被告张赵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林放、张赵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