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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林放、张赵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放,张赵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837号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3号。经营者肖茂琼。被告林放。被告张赵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林放、张赵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家港杨舍西城肖晓信息服务部���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