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与黄献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黄献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854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陈邦华,主任。被告黄献邦,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诉被告黄献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