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华,田胜,边素珍,成都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日,住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89号,身份证号:510821196404125225。被执行人田胜,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5日,住广元市旺苍县。被执行人边素珍,女,生于1973年11月4日,住广元市旺苍县。被执行人成都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胜,董事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路养路段。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胜、边素珍、成都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胜、边素珍、成都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5625元(其中本金1330000元、2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为94432元、3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0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为140712元、5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为232700元、33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为148948元、案件受理费228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0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