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再次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代理检察员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瑞丽市华丰市场泰宇珠宝店内将被害人罗某的一块观音琥珀、一块龙牌琥珀盗走。经鉴定,被盗观音琥珀价值4800元人民币,龙牌琥珀价值4800元人民币。2、2016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瑞丽市德龙珠宝城19栋X号厚玉轩翡翠店铺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店铺内柜台上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玉石毛料价值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600元人民币,均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6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十日,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云海审 判 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李江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