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辉与合肥通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合肥通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7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通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落生,经理。本院在王辉与合肥通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4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