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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小亮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22号罪犯李小亮。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邵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小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小亮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小亮在服刑���间不积极执行原判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