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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洪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泉,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恩,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泉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泉及其辩护人李广恩、朱凤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末,被告人刘洪泉与宏泰公司董事长李文顺口头商定,并最终确定由刘洪泉负责拆迁宏泰公司位于铁东区幸福城二期的拆迁项目,双方商定在2014年6月底将幸福城二期项目拆迁完毕,由宏泰公司开出78户房屋(包括商网房屋、住宅房屋、车库,合计面积7000多平方米),交给刘洪泉用于拆迁补偿使用,所开出的房屋户名均由刘洪泉指定。被告人刘洪泉于2014年4月24日从宏泰公司开出用于拆迁的房票7户,抵押在四平市人时欲众处,并从时欲众处借款美元、欧元、人民币合计807万元人民币,谎称用于宏泰公司拆迁工程使用,而实际宏泰公司铁东幸福城二期拆迁工作至今没有拆迁,刘洪泉将借来的807万元,用于还给欠朱耘质以前借款96万5千元,其余款项未能说明详细用途。被告人刘洪泉对宏泰公司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约定将宏泰公司所开出的房屋作为拆迁补偿使用,而是用于偿还以前所欠他人债务。被告人刘洪泉于2014年4月18日将宏泰公司用于拆迁补偿铁东幸福城二期项目的房屋(宏泰第一城二期商网45-50106室175.35平方米),抵押在社会人员赵大志处,向赵大志借款本金70万元,刘洪泉在得到该款项后在社会人员刘一兵处购买电话号XXXXX****XXX供自己使用。被告人刘洪泉未按照和李文顺的口头约定将宏泰第一城二期商网175.35平方米房屋用于拆迁铁东幸福城二期项目使用,而是用于自己挥霍使用。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洪泉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文顺陈述、经理马文武陈述;3.证人时欲众、梁红发、朱耘质、赵大志、刘一兵等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宏泰公司会议纪要等相关书证;5.四平浩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泉的辩解意见是:其不构成犯罪。1.用7户房屋抵押借款的807万元,其中有500万元给公司董事长李文顺了,包括200万现金,替李文顺还款96万元给朱耘质;2.电话号XXXXX****XXX,是董事长李文顺让其买的,是四平市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被告人刘洪泉的辩护人李广恩的辩护意见是: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2.时欲众、赵大志、陈大也、刘洪泉、宏泰公司形成的是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被告人刘洪泉的辩护人李广恩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吉林省宏泰集团吉宏人字[2014]007号《关于物业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任命的通知》,证实2014年4月24日宏泰集团对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做出调整,被告人刘洪泉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吕海东被任命为财富广场项目部经理,李东兵被任命为幸福城项目部经理。2.吕海东、李东兵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二人身份证复印件,综合证实吕海东、李东兵2014年4月份就职于宏泰集团物业公司,吕海东负责财富广场工作任项目经理,李东兵负责幸福城工作任项目经理,刘洪泉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宏泰集团物业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任命通知书详见集团电子邮箱,公司文件是以邮件方式传递。被告人刘洪泉的辩护人朱凤涛的辩护意见是:1.刘洪泉主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故意;2.刘洪泉是宏泰公司员工,不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房屋的客观行为;3.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仍是宏泰公司。综上,刘洪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经宏泰集团董事长李文顺授权,被告人刘洪泉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负责拆迁宏泰公司位于铁东区幸福城二期的拆迁项目,并于2014年4月24日起调整任命为四平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经董事长李文顺同意,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开出78户房屋(包括商网房屋、住宅房屋、车库,合计面积7000多平方米)交给刘洪泉用于拆迁补偿使用。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应用于拆迁的宏泰第一城二期商网房屋作抵押,在赵大志处抵押借款70万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应用于拆迁的7户房票在时欲众处抵押借款,美元、欧元等折合人民币807万元。扣除刘洪泉交给李文顺的50万元,扣除刘洪泉用于扒房屋、人员开支等拆迁费用50万元,扣除吉林省宏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欠刘洪泉的1905133.26元,刘洪泉涉嫌犯罪的金额为5864866.74元,赃款均已被其挥霍。2014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洪泉在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北门派出所内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洪泉经济诈骗犯罪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综合证实本案的来源为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报案。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洪泉在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北门派出所内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洪泉的身份信息。4.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企业信息,证实四平市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洪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5.吉林省宏泰集团吉宏人字[2014]007号《关于物业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任命的通知》,吕海东、李东兵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综合证实2014年4月24日宏泰集团对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做出调整,被告人刘洪泉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6.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四平棚改6-2号地(二期)拆迁情况说明》,证实四平棚改6-2号地(二期)是由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委托刘洪泉拆迁,2014年7月1日接手时刘洪泉未移交任何拆迁完成房屋或任何资料,拆迁现场同刘洪泉进驻时也无任何变化,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接手后自行组织完成三户拆迁。7.四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铁东区棚改6-2#地块拆迁情况说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四平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编号2009170《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单》、《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棚改办[2007]59号《关于将6#地部分地块及3#地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6#2拆迁地块(幸福城二期)照片6张,综合证实铁东棚改6-2#地块位于铁东区新光路与团结路交汇处,为市政府棚改区改造项目,市住建局于2009年9月15日颁发拆许字(2009)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区域为东起建设街西至团结路,南起湖光路北至建华路。拆迁建设单位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拆迁范围为6-2#地块整体区域,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建设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认,拆迁总占地面积58675.5平方米,该项目单位已完成部分拆迁和回迁安置工作。截止2014年11月26日,拆迁区域内和平路西侧至团结路尚有剩余未拆迁企业8户分别为:四平市隆发机械厂、四平市第六塑料厂、四平市鸿宇印刷厂、工企站(房产处下属企业)、四平市橡胶厂、四平市钨钼制品材料厂、景鸿大酒店、汽车修配厂,临街商网15户,住宅7户。8.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铁东区棚改6-2#地拆迁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2014年6月30日通知刘洪泉交接6-2#地块的拆迁相关资料,但始终无人同该公司交接。现就拆迁户张连慧、史学红、董金成、董权、董玉水、刘大权、田文彦、赵井全、刘晓华具体拆迁情况说明如下:1.张连慧协议号0659-6,于2014年6月6日最终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已办理完回迁安置;2.史学红协议号243-1,于2013年12月7日最终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已办理完回迁安置;3.董金成、董权、董玉水(父子关系)协议号0184-4,三人一份协议,于2009年3月29日最终签署安置协议,已办理完回迁安置;4.刘大权,经多方走访,查无此户;5.田文彦,为该地块动迁范围内居住,公司无底档;6.赵井泉、刘晓华(赵井志妻子,赵井志与赵井泉是兄弟关系)该户不在动迁范围内,二人于2014年10月持一份无编号协议找公司要求安置,称增加面积款已交给刘洪泉,已让其报案取证。9.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宏泰公司会议纪要》(部分)复印件,证实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2013年9月26日会议记录记载“3.开发:拆迁可委托刘洪泉,可进行现场普查”,2013年11月30日会议记录记载“开发提出宏泰二期委托刘洪泉拆迁,刘洪泉保证14年3月末将隆发机械、六塑拆迁完毕,刘同意”,2014年3月20日会议记录记载“7.刘洪泉原承诺3月末拆迁完毕,但根据进度不能完成,延长至4月末”,2014年5月27日会议记录记载“10.拆迁:刘洪泉6月末必须拆迁完毕,如果完不成,退出拆迁,向李晓梅交接手续”。10.赵大志提交的《宏泰第一城意向认购书》、收据、欠条,综合证实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宏泰第一城二期H区45-50#106室房屋(建筑面积175.35㎡、总价2595180元)的意向认购书、缴款收据抵押在赵大志处,向赵大志借款84万元,担保人为陈大也。11.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2014年4月17日开具的赵大志购房收据(45-50商业106室、面积175.35㎡、金额2595180元)为刘洪泉代开,此房是提供给刘洪泉作为拆迁棚改6-2号地(幸福城)二期使用。12.朱耘质提交的《宏泰第一城意向认购书》、收据、欠条,综合证实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宏泰第一城二期O区23栋101室房屋(建筑面积238.42㎡、总价3695510元)的意向认购书、缴款收据抵押在朱耘质处,向朱耘质借款;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宏泰第一城二期E区28栋104室房屋(建筑面积249.64㎡、总价3789000元)的意向认购书、缴款收据抵押在朱耘质处,向朱耘质借款。13.时欲众提交的《宏泰第一城Ⅱ期物业意向认购书》7份、收据7份,综合证实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洪泉以宏泰第一城Ⅱ期商业面积150.36㎡、总价2375688元)、36#-119室房屋(面积171.64㎡、总价2711912元)、37#-105室房屋(面积203.28㎡、总价3211824元)、37#-106室房屋(面积180.50㎡、总价2851900元)、38#-117室房屋(面积218.69㎡、总价3455302元)、38#-116室房屋(面积293.56㎡、总价4638248元)、38#-118室房屋(面积355.13㎡、总价5611054元)的意向认购书、缴款收据抵押在时欲众处,向时欲众借款。14.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510、103(二期)、104(二期)、0184、243、0659、489、0277-8、280、430、479、480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非租赁房屋适用),综合证实2014年10月9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胡景龙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4年10月24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桂杰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4年11月5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高淑清、董金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3月29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董玉水、董金成、董权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3年12月7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史学红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4年6月6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连慧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0年1月18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郑炜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6月6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李长霞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9月23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淑琴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11月5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国英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09年12月1日,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明福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15.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该公司与刘洪泉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刘洪泉施工宏泰第一城二期F34#楼、外贸仓库工程决算往来明细》、《吉林省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洪泉承包施工款往来说明》、《刘洪泉付款明细》、收据复印件47张,综合证实刘洪泉同宏泰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经宏泰公司决算,刘洪泉欠宏泰公司工程款共计3275056元。16.四平浩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浩天鉴[2015]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洪泉欠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797.74元,吉林省宏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欠刘洪泉2067931元。17.被害单位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文武陈述,证实刘洪泉外号叫大驴,与宏泰公司有合作关系。2012年刘洪泉口头承包了宏泰第一城34号楼的土建工程,2013年刘洪泉又口头承包了铁东区乐乐城附近的幸福城项目二期的拆迁工程,并承诺2014年4月拆迁完毕,但提出需要宏泰公司开具房票给动迁户补偿。宏泰公司研究后同意按刘洪泉意见办理,并按刘洪泉提供的人员名单开具了78户房票,给动迁户补偿用,并和刘洪泉约定,拆迁不下来需将房票归还公司。但刘洪泉未能按期拆迁完毕,并拒绝归还78户房票。后宏泰公司发现刘洪泉将宏泰公司开给回迁户的部分房票用于其个人抵押借款,已借款1000万余元。宏泰公司与刘洪泉没有经济往来,不欠刘洪泉的钱。18.被害单位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顺陈述,证实2011年左右,刘洪泉给宏泰公司干活时认识的李文顺。2013年末,刘洪泉向李文顺提出要负责宏泰公司铁东幸福城项目二期的拆迁工程,并承诺2014年4月拆迁完毕,但提出一些条件,需要宏泰公司开出房票给动迁户补偿。宏泰公司开会研究后,同意按照刘洪泉的意见办理。李文顺让公司的总经理马文武和财务总监给刘洪泉开具了78户房票,并和刘洪泉约定,如果拆迁不下来需将开出的房票归还公司。公司并未和刘洪泉签订合同,是在很多人在场时口头约定的。到了2014年4月,刘洪泉未能顺利拆迁,李文顺又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底,但刘洪泉亦未能拆完。公司让刘洪泉归还已开具的78户房票,刘洪泉说已抵押借款了。刘洪泉可以将房票换成现金,但必须用于拆迁。现刘洪泉既没完成拆迁,也不交回78户房票。另2014年4月24日,刘洪泉好像交给公司的李荣梅50万元,具体的李荣梅清楚。19.证人李麦荣证言,证实李麦荣系四平宏泰集团的财务总监。刘洪泉负责过铁东区宏泰幸福城二期工程,但是并没有拆迁。大约是2013年下半年,在李文顺的小会议室研究铁东区幸福城二期拆迁的事,当时李文顺、马文武、张新要、李晓梅等人参加了会议。刘洪泉提出来让宏泰公司开一些房票给被拆迁户作为补偿。公司研究后同意按照刘洪泉的意见办理,会后给刘洪泉开了房票。公司的出纳员李荣梅负责这件事。刘洪泉并没有拆迁的资质,是用宏泰公司的名负责拆迁。刘洪泉与宏泰公司有经济往来,有一些楼款账目,具体的李荣梅知道。20.证人李荣梅证言,证实李荣梅系宏泰集团宏泰地产公司的出纳员。2013年下半年,董事长李文顺、总经理马文武、刘洪泉等人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研究让刘洪泉负责拆迁铁东区宏泰幸福城二期的项目,当时刘洪泉提出来让公司开出点房票给被拆迁的回迁户作为补偿。参会人员研究后,同意按照刘洪泉的意见办理。李文顺告诉李荣梅可以给刘洪泉开房票用于拆迁铁东幸福城二期项目。后刘洪泉找到李荣梅,李荣梅按照刘洪泉提供的名字开出了78户房票。宏泰地产公司与刘洪泉有经济往来,从地产公司的账上看,欠刘洪泉220多万元。21.证人李晓梅证言,证实李晓梅系宏泰集团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洪泉负责过拆迁铁东区宏泰幸福城项目二期。2013年下半年,公司开会研究后,同意按照刘洪泉的提议,即拿出70多套房子给刘洪泉作为拆迁铁东区幸福城二期补偿用。但刘洪泉没有拆完。2014年7月1日,宏泰公司董事长李文顺让李晓梅接手幸福城二期项目的拆迁工作,并让刘洪泉向李晓梅交接拆迁铁东幸福城二期项目的所有手续。但刘洪泉并没有向李晓梅交接任何手续或者提供东西,李晓梅也不知道刘洪泉拆迁了几户。22.证人时欲众证言,证实2014年4月,陈大也找到时欲众,说宏泰的刘洪泉搞房屋拆迁急需用钱,问时欲众有没有现金。时欲众就给刘洪泉凑了807万元(欧元、美元折合人民币之后的数额),通过陈大也借给了刘洪泉。后刘洪泉领着陈大也和时欲众到宏泰第一城售楼处开出7张宏泰第一城门市楼房的白条售楼收据并且都有房屋认购书,都落的时欲众妻子刘益池的名。刘洪泉和时欲众口头约定,若2014年10月24日不能还款,就把这7套门市楼房抵押给时欲众。23.证人赵大志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旬,陈大也找到赵大志,称宏泰的刘洪泉急需用钱,可以便宜处理一些楼房,问赵大志想不想买,并说不想买的时候,可以把钱退给赵大志,并说门市楼房是4800元。赵大志见价格便宜就购买了一套175.35平方米的门市楼房。赵大志分三次给了陈大也84万元,第一次是转账70万元,其余两次分别是现金7万元。陈大也把钱给了刘洪泉。这套门市楼房的白条售楼收据和认购书都是陈大也帮赵大志办理的。24.证人陈大也证言、陈大也2016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刘洪泉借款情况的说明,综合证实陈大也系四平市职业大学经济法的老师。2011年至2012年,陈大也在宏泰地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时认识的刘洪泉,刘洪泉当时是给宏泰施工、盖楼。2014年初,刘洪泉找到陈大也,说他准备给宏泰铁东的项目拆迁,但缺少资金,手里有7000多平方米的宏泰多套楼房可以抵押,如果陈大也有亲戚或朋友有钱可以借给他,到时候还不上钱,就当买个宏泰的便宜楼房。陈大也找到赵大志,赵大志同意借给刘洪泉钱,并通过陈大也给了刘洪泉70万元,在这之前刘洪泉欠赵大志7万元,欠陈大也7万元,所以刘洪泉当时就出具了84万元的借条给赵大志。2014年4月,在宏泰公司的售楼处,时欲众借给刘洪泉55万欧元、45万美元、100万元人民币,总计折合成807万元人民币,当时陈大也在场。刘洪泉给时欲众开了一些房票,房票上是时欲众的妻子刘益池的名。25.证人罗静证言,证实罗静是刘洪泉的前妻,同刘洪泉在2014年7月办理的离婚手续。2014年4月19日,刘洪泉从一个卖号的人那儿花70多万元买了XXXXXXXXXXXX的电话号,当时罗静给一个叫刘一兵的汇了62万元,刘洪泉还让罗静去移动公司将该电话号登记到罗静名下。26.证人刘一兵证言,证实刘一兵原来使用过XXXXXXXXXXXX的手机号。2014年4月19日刘一兵通过一个卖号的人将该手机号以7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罗静的女人。27.证人王国伟证言,证实王国伟是佳展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买卖二手车业务。刘洪泉2014年七八月以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的手机号和两台奔驰轿车抵押在王国伟处借款100万元,月利息3分。王国伟共收到三个月左右的利息,后来就找不到刘洪泉了。2014年12月,王国伟听说刘洪泉因为诈骗被抓了,就把刘洪泉抵押的XXXXXXXX****电话号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王旭的四平人,把两台奔驰轿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外地了,XXXXXXXXXXXX的手机号还没卖,暂时在王国伟手里。28.证人朱耘质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刘洪泉和李志强找到朱耘质,说刘洪泉想借点钱,每月三分利,期限三个月,由李志强担保。刘洪泉说是为了给宏泰公司拆迁用,还说拿宏泰公司的房票做抵押。后朱耘质分几次借给刘洪泉总计420万元现金。但2014年2月到期后,刘洪泉一直推托不还款。经朱耘质多次催要,2014年5月20日,刘洪泉付给朱耘质96万5千元的利息。2014年6月,刘洪泉约朱耘质到宏泰售楼处,给朱耘质开了两套宏泰的售楼白条收据,并说如果还不上钱,这些楼房就归朱耘质。29.证人梁红发证言,证实梁红发系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左右,因隆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宏泰拆迁范围,宏泰公司的拆迁办主任刘洪泉找过梁红发两次,谈拆迁的事,但因为价格没谈成。后来宏泰公司的吴旭又找过梁红发几次谈拆迁的事。最后梁红发同吴旭达成一致拆迁意见,但宏泰公司并没有同梁红发签订真正的合同。后来这事就放下了,属于没谈成。30.证人杨凤利证言,证实杨凤利的父亲叫杨仲。杨仲有三个房子位于铁东区隆发机械厂与第六塑料厂中间,是三个临街的商铺,都租给别人做买卖了。杨仲2011年就生病住院,这三个商铺都是杨凤利管理。宏泰公司没有人找过杨凤利谈回迁的事,现房子仍未被动迁。31.证人李秀兰证言,证实鸿宇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雨,李秀兰是张雨的母亲,鸿宇印刷厂的实际老板。鸿宇印刷厂位于铁东区和平路与团结路之间,南邻四平市第六塑料厂。2013年11月16日,几个自称是宏泰房屋开发公司的人来鸿宇印刷厂测量房屋用地的面积,并说宏泰公司准备将这地作为宏泰幸福城2期用地,态度非常不好。李秀兰将这几个人赶出了鸿宇印刷厂。32.证人张春生证言,证实张春生有9套房屋位于铁东区和平路与团结路之间,南临四平市隆发机械厂,北至四平市第六塑料厂。大约是2014年7月,有两个自称是宏泰公司的人,说张春生家的这片地准备拆迁,并要走了房照复印件。张春生提出必须给现房。这两个人说回去研究,之后就走了。33.证人刘国宝证言,证实刘国宝有3套住宅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与团结路之间,南邻四平市隆发机械厂,北邻四平市第六塑料厂。2011年左右,宏泰开发公司的张经理和城管的人来测量过面积,之后就没有人找刘国宝谈过拆迁的事。34.证人娄素华证言,证实娄素华的住宅位于铁东区和平路与团结路之间,南临四平市隆发机械厂,北邻四平市第六塑料厂,有房照的不到20㎡,无照的也有20多㎡。2009年,公示说宏泰公司对娄素华住宅处的平房要进行棚户改造。当时有两个男的自称是宏泰公司的人来测量过地。娄素华要求拆一还一,两个男的说有房照的可以拆一还一,无房照的每平方米给50元补偿。娄素华不同意,就没有签动迁协议。娄素华不认识也没见过刘洪泉。35.证人黄公罡证言,证实黄公罡的房子位于铁东区团结路,北侧是鸿宇印刷厂,东侧是六塑制品场,南侧是隆发机械厂,共计两户。2013年7月,有两个小孩来问动迁什么条件,黄公罡表示有现房就动迁。两个人表示没有,就走了。后来又来过一次,还是同样的话。后期宏泰动迁员李军、江涛两人也来过。黄公罡不认识也没见过刘洪泉。36.证人王文香证言,证实王文香的房子位于铁东区团结路,北侧是鸿宇印刷厂,东侧是四平六塑制药厂。2013年年底,宏泰公司一个姓吴的找王文香谈过动迁,问王文香什么条件,王文香说要二楼,姓吴的也同意了。王文香不认识也没见过刘洪泉。37.证人姜涛证言,证实姜涛在四平宏泰公司上班,主要业务是动迁。2014年7月,姜涛受宏泰地产公司副总李晓梅指派,和公司员工李军章负责宏泰公司铁东幸福城二期项目的拆迁工作,主要是和幸福城二期内的平房住户和企业谈拆迁问题。截止到2014年11月26日,姜涛和李军章谈成了胡景龙、董金成、刘桂杰三户居民的拆迁,2014年10月至11月签的协议,现这三户居民的房子已经拆迁完毕。幸福城二期还有4户企业,9户人家的平房,实际房屋是22个平房没有拆迁。38.证人李军章证言,证实李军章负责宏泰公司的拆迁工作,领导是李晓梅。当时李军章和公司的姜涛一组,负责幸福城二期的拆迁,拆迁过幸福城二期的刘桂杰、董金城、胡景龙三户,现宏泰公司已经给这三户现房作为拆迁补偿了。39.证人王萍证言,证实2014年3月起,王萍给刘洪泉打工,月工资2000元。刚来的时候,刘洪泉承包宏泰站前财富广场的物业,但是没干几天,刘洪泉就不干了,王萍就跟刘洪泉干别的活了。40.证人尹航证言,证实尹航在刘洪泉手下干过活,月工资5000元。2014年三四月份,刘洪泉负责宏泰公司梨树段拆迁,就带尹航等人去接剩下的活。当时一共就拆迁了一户,给了那户30万现金补偿,还给拆迁地段的大烟囱村支付集体村路10多万元现金,这些钱都是刘洪泉支付的。2014年的一天,刘洪泉交给尹航一个装钱的兜子,让尹航交给李荣梅。装钱的兜子是敞开的,尹航估计能有几十万元现金。刘洪泉就让尹航给李荣梅送过这一次钱。41.证人吴旭证言,证实吴旭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给刘洪泉打工,主要负责宏泰铁东幸福城二期的拆迁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3年末,刘洪泉带领吴旭等人进入幸福城二期的拆迁地段找居民住户谈回迁的事,直到2014年二三月,谈成了9户平房住宅,分别是董金城、董权、董玉水、张连惠、史学红、刘大权、田文彦、刘小华和赵井泉,其中张连惠、史学红、刘大权和田文彦的原有房子已经拆完了,剩下的5户也谈成了,就是房子还没拆。这些被拆迁户都是刘洪泉给的宏泰第一城或者是幸福城一期的现房作为补偿,没有现金补偿。刘洪泉带领吴旭等人拆迁房屋能花个四五十万元,主要是扒房屋、人员开支等拆迁费用,具体的钱数刘洪泉和刘洁应该知道。42.证人刘洁证言,证实刘洁于2014年二三月至10月给刘洪泉成立的嘉禾装饰公司记流水账,月工资2000元。刘洁手里并没有正规账本,就有三个记装饰公司花销的日记本,里面就是记日常花销的流水账,例如公司买菜、交个电费水费之类的,日记本里所提到的大哥就是指刘洪泉。刘洁并不知道刘洪泉在幸福城二期的拆迁项目,也没有账,拆迁的花销刘洪泉和吴旭应该知道。43.被告人刘洪泉供述,证实刘洪泉担任过宏泰公司物业经理,给宏泰公司盖过楼,负责过宏泰第一城二期和铁东幸福城一期的回迁工作等,但宏泰公司并不给刘洪泉支付工资。2013年10月末,刘洪泉成立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业务是室内外装修。2013年10月份左右,李文顺让刘洪泉负责拆迁宏泰公司铁东的幸福城项目二期。李文顺没和刘洪泉签订合同,是口头约定的。刘洪泉并没有拆迁资质,是代表宏泰公司拆迁。宏泰公司铁东幸福城项目二期需要拆迁的面积大约是4万平米,包括隆发机械厂、第六塑料厂等八个厂子和几十户个人住房。刘洪泉和隆发机械厂的厂长梁红发谈了几次,梁红发当时要价3000多万元,四平第六塑料厂的厂长要价1800多万元。刘洪泉谈完后将情况汇报给宏泰公司的马文武经理及李文顺董事长,李文顺同意刘洪泉从宏泰公司开出房票用于拆迁补偿,并且也授权刘洪泉可以将房票抵押借款用于拆迁补偿。2014年4月,刘洪泉用7套房票在时欲众手里抵押借款807万元,当时是通过陈大也、吴旭、时欲众一起办的,开出的房票都是时欲众妻子刘益池的名。刘洪泉从时欲众手里借完钱后,接着和这些被拆迁户谈拆迁,但是直到2014年6月也没拆成。后李文顺让刘洪泉将拆迁铁东幸福城项目二期的所有事交给公司副总李晓梅,不再由刘洪泉负责这个项目。这807万元的去向为:2014年4月末给李文顺200多万元(其中刘洪泉给李荣梅两次、尹航给李荣梅一次),替李文顺给梨树被拆迁户30万,在梨树一个村上买条路支付16万元(尹航办的),还给朱耘质96万5千元,还给孙丽娟245万元,还给王艳100万元,给手下人支付工资100多万元。用于拆迁的钱刘洪泉没有正规账目,但有每天花销的记事本,在刘洪泉公司的姜丽手里。宏泰公司欠刘洪泉二三千万元的工程款。刘洪泉之前干宏泰的工程时,李文顺不给工程款,工程干不下去,李文顺就定期让刘洪泉开些房票到社会上借钱,具体开了多少张,因为开的太多,刘洪泉记不清了。2014年4月18日,刘洪泉通过陈大也向赵大志借款70万元,是用宏泰第一城二期的一个商网做抵押的,刘洪泉给赵大志打了84万元的借条,其中的14万元是利息钱。刘洪泉用借来的钱买了一个XXXXXXXXXXXX的电话号,总共花了73万8千元,刘洪泉当时买这个号是为了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做宣传用。现在这个号码抵押给王国伟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已查证属实,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泉犯合同诈骗罪的公诉意见,经查,刘洪泉身为宏泰公司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而并非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洪泉的辩护人提出刘洪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洪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洪泉退赔被害单位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586486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天舒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