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要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华,要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华。被执行人要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华与被执行人要志刚(2014)辰民重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要志刚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发现了被执行人要志刚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有存款共计12503.35元,已予以限额冻结,其他未发现其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