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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国洲与王修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洲,王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洲,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修江。李国洲与王修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国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修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国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