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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方亮与陈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亮,陈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方亮,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少波,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方亮与陈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0103执恢33号本院在执行方亮与陈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少波至今拒不履行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少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