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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效梅、黄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效梅,黄树梅,黄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效梅,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黄树梅,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黄晶,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黄效梅申请执行黄树梅、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75440元,执行费人民币5532元,合计人民币380972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效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