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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64号申请人:山东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建,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徐园子乡张培元村262号。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人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