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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叶智慧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智慧,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渝0112民督8号申请人叶智慧,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龙脊路153号。法定代表人苏德元。申请人叶智慧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开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支票的方式借款给被申请人2000000元,截至2015年3月17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仍欠申请人借款408700元。故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6月16日前归还欠款,欠款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截至于2016年6月13日,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408700元;支付欠款利息,按每月2%标准计算,计算至申请支付令之日为9808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智慧借款本金408700元及利息98088元(利息的计算方式:已结款本金408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案申请费2955元,由被申请人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在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