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胜光与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光,郑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689号原告:黄胜光,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仁燕,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郑建辉,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桐庐县。原告黄胜光与被告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16日,被告郑建辉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外出数年。2014年12月11日,原告偶遇被告再次向其催讨,被告重新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但原欠条未收回,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胜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文锐人民陪审员 苏菊香人民陪审员 林加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淏尹 微信公众号“”